生产补助补充

健保没有另外的现金补助,劳保有。

劳保的部分有生育给付,如下:

一请领资格

(1)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二百八十日后分娩者。

(2)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一百八十一日后早产者。

※所谓【早产】係妊娠大于二十周〈一四○日〉,小于三十七周〈二五九日〉生产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五○○公克,少于二五○○公克者---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七九号函释规定。

(3)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早产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仅女性被保险人可以请领生育给付。

二给付标準 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包括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三十日。

三请领手续 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应备下列书件(均应盖妥印章):

(1)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载有生母姓名及婴儿出生年月日之户籍誊本正本。

(3)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A出生证明书係英日文影本者,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正本不须签証,逕送本局办理)。

B出生证明书为英日文以外者,不论正本或影本,应翻译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之签证。

C中译本未经签证者,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

(4)死产者,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出具之死产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四注意事项

(1)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被保险人于加保生效期间分娩或早产者,始得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

(3)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4)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

(5)被保险人请领之生育给付,投保单位如已先行垫发者,得于办理生育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之证明书(叙明垫付之投保单位名称给付种类金额及出具之日期并应加盖被保险人私章后,黏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失),且于给付申请书上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以便将生育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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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0 14:54:58

哪如果是妈妈没在工作的话勒

哪不就没哪一个月的补助了